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69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湖寮镇净之源净水器专卖店。
住所地:大埔县****************。
经营者:汪善福。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埔县湖寮镇净之源净水器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