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罗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勇。
原审被告: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黎兴。
上诉人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及原审被告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纵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34××××.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6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继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而本案被告九天纵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即使其他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现大疆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并获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亦不应当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因此,飞米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飞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飞米公司负担。
飞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九天纵横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广东省深圳市,就认定其住所地就在广东省深圳市,如此认定过于草率,未能遵从法律的本意,因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属于常见现象。
本案中,原审法院未做实质审查且仅依据被上诉人的诉求就直接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理不合。
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故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且符合立法本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疆公司以九天纵横公司在1688.com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由飞米公司制造的名称为“PALMGimbalCamera掌上云台相机”的云台相机产品,落入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实施的上述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已造成大疆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公证保全证据等初步证据,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九天纵横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第二条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的批复内容,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飞米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大疆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故对于飞米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飞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尊奎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