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王冕,男,汉族,1998年12月28日出生,住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王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诉讼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