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150号 原告:麦浩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依亨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
法定代表人:杨义,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厦门依亨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浩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