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093号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燕妮,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林,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燕妮、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