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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邢台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49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邢台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邢台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9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兴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瑞刚。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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