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96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松雅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松雅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以与东莞市松雅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