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86号原告:肖植印,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9938267U。
法定代表人:肖植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萍,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用代码:91520523215550560F。
法定代表人:龚荣。
该公司监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用代码:91520523680177642X。
法定代表人:张道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阳展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尖山村用代码:9152011455663632X3。
法定代表人:赵旭。
第三人:张思明,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展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思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植印、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