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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熊早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6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熊早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熊早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民初57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早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早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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