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44号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