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82号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国48083密歇根州特洛伊大海狸路**(1802E.BigBeaverRoad,Troy,Michgan,48083USA)。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uwordMorof),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沃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滨淮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黄宏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诉被告开沃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