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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通化市东昌区兔女郎化妆品店、通化县快大茂镇镇兔女郎化妆品折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5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通化市东昌区兔女郎化妆品店、通化县快大茂镇镇兔女郎化妆品折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通化市东昌区兔;通化县快大茂镇镇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初10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兔女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王海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镇兔女郎化妆品折扣店,经营场所:吉林省。

经营者:刘德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兔女郎化妆品店、通化县快大茂镇镇兔女郎化妆品折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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