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78号原告:傅某1,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
法定代表人:傅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朋克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九潭雷边新工业区自编**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虓。
被告:郭某1,男,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光芳,女,汉族,1956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朋克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杨光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滑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L*4日立案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院于2020*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案本院认为,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南海区朋克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郭某1、杨光芳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