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4874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祖益,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及知名度:第354114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东莞市天福便利店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月7日起,经续展至2025年1月6日止。
2015年12月18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原告曾先后被认定为中国便利店百强、广东连锁五十强,并获得“广东特许经营十年(2007-2017)卓越品牌”、“广东十佳连锁经营企业”等荣誉。
二、侵权情况:2019年4月27日,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前往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招牌为“福天”的店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主体名称为东莞市长安辉宇百货便利店(下简称辉宇便利店)。
辉宇便利店系一家成立于2018年11月30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其经营范围与第35类中的推销(替他人)相类似,即辉宇便利店提供的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类似。
辉宇便利店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的标识(见附图),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组成元素、使用文字相同,图形部分均为类似房屋的屋顶加上F,文字部分均为“天”、“福”两字,仅是排列顺序不同,二者整体构图相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侵权。
被告是辉宇便利店的经营者。
被告主张案涉使用侵权标识的招牌是该铺位的上一任租客留下的,被告为节省招牌制作费用而继续使用。
但即使被告主张属实,辉宇便利店在经营期间使用该招牌的行为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辉宇便利店已于2020年5月12日注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辉宇便利店注销后被告仍存在侵犯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作为辉宇便利店的经营者,应对辉宇便利店曾经作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无法查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
2.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辉宇便利店的经营时间、规模及所处地域位置;
4.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韦宇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被告韦宇宁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韵菲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黄金霞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凤怡王嘉怡附图:原告的注册商标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标识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