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34号 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德荣帝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叶卫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间市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诗经村乡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锁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廊坊市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间市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思江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