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民初6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桐城腾达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富民城富祥一栋15-16号,注册号:350982600129508。
经营者:谢菊珍。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福鼎市桐城腾达五金店(以下简称“腾达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达五金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达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腾达五金店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福达刀片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
1997年7月21日福达刀片公司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
经过续展,目前其仍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福达刀片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腾达五金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福达刀片公司案涉商标的美工刀片。
为此,在两名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腾达五金店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福达刀片的商标字样(图案),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福达刀片公司的产品而购买。
若腾达五金店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也会误认为福达刀片公司的产品质量低劣,该侵权行为给福达刀片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福达刀片公司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
腾达五金店销售假冒福达刀片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福达刀片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制止侵权,特提起如前诉请。
腾达五金店未作答辩。
福达刀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厦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腾达五金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福达刀片公司举证的质证权利和诉称事实的抗辩权。
福达刀片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达刀片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第16类)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经过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5796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2018年5月15日,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严福赞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腾达五金装璜材料商行”购买了标有“啄木鸟”文字图案标识的3盒美工刀片,交易金额共计9元,并收取《收款收据》一张。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林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某对严福赞购买行为过程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另查明,“腾达五金装璜材料商行”登记名称为福鼎市桐城腾达五金店,成立于2000年3月14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谢菊珍,登记状态为存续。
福达刀片公司为维权而支出了调查取证费1000元,公证费7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福达刀片公司系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对“啄木鸟”文字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福达刀片公司美工刀片外包装注册商标为,即啄木鸟图案+“啄木鸟”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而腾达五金店销售商品的包装盒上标贴使用的标识“啄木鸟”及包装盒盖子使用的“啄木鳥”均与上述“啄木鸟”图文组合商标相似,而刀片上所刻制的图文标识中的文字为“琢木乌”,其包装上使用的图案和标识与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
福达刀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刀片并非由福达刀片公司或经福达刀片公司授权的公司生产。
在腾达五金店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腾达五金店侵犯了福达刀片公司案涉商标专用权。
腾达五金店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福达刀片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腾达五金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腾达五金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福达刀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腾达五金店赔偿福达刀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综上所述,腾达五金店销售侵犯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福达刀片公司请求腾达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腾达五金店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鼎市桐城腾达五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福鼎市桐城腾达五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福鼎市桐城腾达五金店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陆垭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