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知民初9号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货物小区。
法定代表人:尚美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妍,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洋,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徐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