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49号 原告:广州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鲤城杰缘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50322MA30WBP81G。
经营者:张智力。
原告广州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杰缘便利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蔡素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