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705号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6层03F室。
法定代表人:孙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其学,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其学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