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967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iv>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园,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iv>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