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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竹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148号
案件名称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竹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杨竹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48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竹玉,女,苗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竹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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