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48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竹玉,女,苗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竹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