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5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景明,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上诉人彭景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彭景明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彭景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景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彭景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