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2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植新荣,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北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植新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范 萍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