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夏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夏松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夏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夏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深圳市夏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预交180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其900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深圳市夏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