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6332号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柯梓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女。
被告:陈永新,男,199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3元,由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田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