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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新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763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新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6332号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柯梓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女。

被告:陈永新,男,199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3元,由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田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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