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1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城关镇小雨点平价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内黄县建设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陈桂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彦,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城关镇小雨点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