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45号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盛杨。
被告: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盛杨。
被告:邓盛杨,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邓盛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电视柜(DG685#)”】一案,本院立案后,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