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安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太路**。
法定代表人:曾光安,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0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莱州市,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应该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