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09执71号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开发区龙月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09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立案。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营者雷良龙自动履行了6350元的义务,其中6300元为执行标的款,50元为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关于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开发区龙月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雷良龙缴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