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光亮五金店,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兰亭御湖城**“胖子五金建材日杂批发部”经营者:彭光亮。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光亮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止逆阀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全部损失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