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811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金玲,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邓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邓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邓金玲:1.删除拼多多APP上“川岛玲子杂货铺”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侵犯第XXXXXXX号“”牌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商品的链接;
2.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以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云南白药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股份公司)是涉案商标权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云南白药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可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涉案商标曾获第二届“中国商标金奖”,品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2019年6月,云南白药公司发现邓金玲在“拼多多APP”平台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牙膏。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邓金玲侵犯其商标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邓金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基本信息200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牙膏”等,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止。
2017年7月1日,云南白药股份公司于出具授权书,就涉案商标授权云南白药公司可以单独或共同,针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等,并在诉讼过程或其他法律行动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019年2月21日,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甲方)与云南白药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许可使用期限溯及至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使用的具体方式为乙方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及宣传资料等,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使用。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9年6月11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6月1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拼多多”手机应用程序中搜索涉案店铺,并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正品云南白药牙膏正品防蛀牙渍去口臭美白舒牙膏牙刷套装”(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项下“【留兰香型100g】”2支,支付价款24.28元。
页面显示,同一商品链接项下另有其他多款规格。
2019年6月21日,在前述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对公证处已签收的相应快递包裹拆封拍照后再次封装。
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2118号公证书,并开具了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该实物包装盒的反面及一侧、牙膏膏管的反面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包装盒正面及一侧、牙膏膏管的正面使用了“云南白药”“YunnanBaiyaoToothpaste”上下排列的标识,上述标识中的汉字与涉案商标相应部分相同。
经当庭勘验,公证购买牙膏包装盒外层纸张撕开后,夹层水印与正品不符,膏管上的蓝色涂层可用小刀刮去,云南白药公司另表示牙膏包装盒上所印生产批号、流水码经查询无相应生产记录,结合以上几点,该牙膏并非正品。
云南白药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000元。
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及被控侵权商品信息显示,邓金玲2018年8月27日入驻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截止开庭时仍正常开设。
被控侵权商品于2019年7月5日被禁售。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销售明细表,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为815件(其中退款19件),销售金额23,507.05元(其中退款金额677.17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云南白药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被许可的时间及地域范围内,经商标权利人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的明确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因涉案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仍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结合云南白药公司公证购买牙膏的售价、包装特征等,在邓金玲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云南白药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及膏管等多处使用“云南白药YUNNANBAIYAO”“云南白药YunnanBaiyaoToothpaste”标识,该些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前一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后一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仅拼音部分有所区别,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邓金玲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应就其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就云南白药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云南白药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邓金玲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对云南白药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就合理费用,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均系其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费用,且已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邓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849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72元,由被告邓金玲负担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