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2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集创优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长城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0N73G。
经营者钟少梅,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