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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集创优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921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集创优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集创优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2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集创优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长城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0N73G。

经营者钟少梅,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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