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2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董国庆网店,住所地:中国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文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2DMP47Q。
经营者:董国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董国庆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需要调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