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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242号之一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超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42号之一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超生,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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