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2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观山湖恒煜便利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铁逸都**团第DS-6,8,10,12,********。
经营者:水更弟。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观山湖恒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