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39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云磊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东壹元建材广场3-119、3-120、3-121号)。
经营者:黎赟。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云磊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