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1406号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嘉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广银大厦1702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盛鑫。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晴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