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4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南盛塑料制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南盛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停车牌(JK-297)”。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张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