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257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伟秋,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官伟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