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50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东方探索科教书店,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科教书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3YTW92。
经营者:温卫国。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东方探索科教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9月18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