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459号原告:北京阳光博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15号平房1020室。
法定代表人:刘祥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衾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陆港电商小镇6栋3楼301-1。
法定代表人:诸葛萍。
被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1012-4室。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
原告北京阳光博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衾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阳光博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阳光博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