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2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海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东侧万达集团旁iv>法定代表人:宋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振江(原沈阳市苏家屯区千家美服装超市经营者),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南门村陆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凯,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魏孝松针织鞋帽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杨路**(沈阳市永盛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者魏孝松,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十二委副组iv>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海龙服装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千家美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沈阳市苏家屯区千家美服装超市注销,本院依法变更其经营者殷振江为被告,同时依据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追加沈阳市苏家屯区魏孝松针织鞋帽店为共同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