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邵东县栗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办事处兴和大道6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栗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