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3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南航大道北30第**。
法定代表人:晏育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院重新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邮寄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
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本院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