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121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
委托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义弘达塑胶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高海燕。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义弘达塑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25元,应退回原告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