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36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庄玖乐高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南二B栋10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百存,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庄玖乐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庄玖乐高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