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494号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区(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道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鸣华府第********。
法定代表人:吴阳。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与被告陕西道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