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60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复兴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金属交易区****。
经营者: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碧,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复兴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武侯区复兴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