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31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联络者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七一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8321637C。
法定代表人:谢荣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萍、王小蓉,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醴陵市脚尚鞋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8NED6T。
经营者:许欢,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劲曙,福建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戴嫄,女,1989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龙,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联络者鞋业有限公司、醴陵市脚尚鞋店、第三人戴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与被告泉州联络者鞋业有限公司、醴陵市脚尚鞋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婉冷 书记员 黄倩雯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