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民初88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士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楠,江苏博士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里安村**。
经营者:林超,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以下简称贝奕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古井贡公司将其诉请的赔偿金额由4.5万元变更为1万元,被告贝奕源商行对该诉讼请求的变更无异议。
2020年9月22日,原告古井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