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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88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民初88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士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楠,江苏博士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里安村**。

经营者:林超,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贝奕源酒业商行(以下简称贝奕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古井贡公司将其诉请的赔偿金额由4.5万元变更为1万元,被告贝奕源商行对该诉讼请求的变更无异议。

2020年9月22日,原告古井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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